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阐述《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须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明确企业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事项、企业发行债券、对外担保事项、企业薪酬管理、考核分配事项、企业对外捐赠事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企业发生债务违约事件和预计无法到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预判可能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事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企业产权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明确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当向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明确企业在党的建设中应当及时主动报告的事项。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总部机构及主要子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工作调整情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报备事项、企业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企业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事项和企业发生的职工或相关人员群体性事件等事项。
第七条。明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及时主动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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