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国企担保管理,推动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市国资委启动《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泸国资委发〔2015〕44号)修订工作,形成《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指导意见》(泸国资委发〔2024〕2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新办法》修订背景
2015年3月,市国资委印发了《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泸国资委发〔2015〕44号),对市属国企担保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国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新办法》。
二、《新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新办法》起草工作,市国资委认真学习研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中央及四川省等最新担保管理精神,结合泸州国资国企实际,研究起草了《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财政局、有关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各处室意见建议,组织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了研讨论证,形成了《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新办法》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于3月25日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担保行为范围
一是明确担保行为定义,包括市属国企为其他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但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批准业务范围内的担保、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二是严控担保对象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严禁为民营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控制担保比例、规模和超股比担保
一是强化超股比担保管控,市属国企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为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国有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是加强担保风险管控要求,市属国企对外担保或超股比提供担保应当取得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无法取得足额反担保的,应采取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有效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三是明确担保比例限制,原则上集团合并层面对外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对单户集团外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0%。
(三)加强担保行为管理
《新办法》从加强集团统一管理、强化担保业务动态监测、规范担保事项事前报备、严格执行担保情况定期报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严格追究违规担保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追究违规担保责任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