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市属直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券风险,市国资委启动《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泸国资委发〔2015〕93号)修订工作,经多次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企业意见后,形成《泸州市市属直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泸国资委发〔2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5年7月,市国资委出台了《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泸国资委发〔2015〕93号)。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现行对企业发债的管理方式逐渐与国资国企改革实际情况和债券市场现状不完全适应。为更好适应国有企业债券管理形势发展需要、解决目前债券风险管控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债券管理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我委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二十一条,重点在明确管控范围、实行债券计划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管控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受托管理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国资监管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实行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属直管企业报送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至国资监管部门备案,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市属国有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企业可以在备案的年度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事宜,拟超出年度计划额度新增债券发行的,逐笔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三)明确债券发行审批权限。为抢抓债券发行窗口期,加快决策效率,针对企业债券发行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市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属直管企业的审批权限。
(四)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境外债券管理、债券全过程管理及重大风险事项专项报告等内容,要求企业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五)其他说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泸国资委发〔2015〕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