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发〔2021〕12号)《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国资委发〔2021〕9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服务国企改革发展,对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区分对待处理,做到公私分明、功过厘清、应容尽容,充分调动和保护其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系《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免责工作,由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专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免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业为上、鼓励担当。服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保护干事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较长周期,全面考虑各方因素,综合评价,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依法依规、审慎稳妥。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逐步完善容错免责标准。
(四)容纠并举、违规必究。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及时督促整改问题、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第六条 容错免责应按照以下标准判定:
(一)对于在国企改革发展、企业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交易、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源性资产租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从事担保活动、境外业务等方面的常规性经营投资事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虽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原则上予以免责。
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要求,没有违反或规避有关强制性规定。
2.严格履行了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的高度谨慎、充分注意、合理判断、认真审核等勤勉尽责义务。
3.严格执行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
4.没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对于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治理结构、技术研发等方面有较强探索和较大突破的改革创新事项,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已作出相应规定,即按照上述第(一)款执行。
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太过原则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的情况下,虽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原则上予以免责。
1.属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行为,或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行为,或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行为。
2.所采取的措施或具体做法符合改革创新的总体精神和总体要求,主观上出于善意和公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理顺关系、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效率等改革创新目标。
3.严格履行了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的高度谨慎、充分注意、合理判断、认真审核等勤勉尽责义务。
4.严格执行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
5.没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对于上述第(一)(二)款所列事项,若涉及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确因难以克服的原因无法正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主动担当尽责、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且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得到追认,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事实上决策确有偏差、失误,导致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原则上予以免责。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三)款予以免责的情形,确因违规或者其他主观过错造成决策偏差、失误,导致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
1.情节比较轻微的。
2.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3.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
4.在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存在一般或较轻过失的。
5.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6.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7.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七条 实行“总体判定标准+具体事项清单”的管理模式。
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通过列示经营投资活动的典型表现形式,形成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免责事项清单,切实增强容错免责机制的直观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判定标准可单独适用。免责事项清单不可单独适用,只有在符合判定标准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容错免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免责清单所列事项。市国资委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清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动态调整免责事项。
第八条 容错免责运用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受到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任追究专责机构在启动追责程序或责任调查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当事人或所在企业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专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书面申请的,所在企业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受理。当事人或所在企业书面申请容错的,责任追究专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三)核查。责任追究专责机构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广泛听取本人、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查清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切实把握是否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形成初步容错意见。
(四)认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追究专责机构根据调查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认定。
(五)反馈。作出认定结论后,责任追究专责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及所在企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责任追究专责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六)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责任追究专责机构及时入卷归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薪酬调整。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企业或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企业或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等方面所涉及事项的容错免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属直管企业可依照本办法,且在符合本办法有关强制性或约束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实际,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细化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泸州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2022年3月版)
附件
泸州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尽职合规
免责事项清单
(2022年3月版)
一、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中,充分评估和积极采取风控应对措施,因受宏观调控、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不可预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在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在能够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认真贯彻落实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在招才引智、员工持股、市场化薪酬、用人能上能下改革等方面,推进完善企业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及市场化选人用人等工作,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资本运营、市场化项目拓展运营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实施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和担保、融资、市值管理等业务,因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开展投资业务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并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投资风险,或在集体决策中对违规决策表决明确表示异议并投反对票,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严格执行评估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操作,在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等方面,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推进企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中,为推动企业核心战略发展、发挥整体竞争优势,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因先行先试、缺乏改革经验,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开展资产交易和资产管理中,严格执行资产交易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交易资产、管理资产处于合理状态,因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导致资产损毁灭失、所有权受限,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在资金管理业务中,因受财政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在组织研发创新中,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主,开展原创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包括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的技术项目、产学研合作的优质科技项目、承担政府及部门科技研发项目等,因技术路线选择、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一、在境外经营投资中,已严格开展尽职调查,遵守所在地法律及相关国际规则,因国际局势、所在地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计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无法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临机决断采取紧急措施,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得到追认的。
十三、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企业发展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可获取资料开展工作,因后续出现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四、在化解矛盾焦点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的。
十五、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探索实施过程中,因受不可预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六、在推进问题整改工作中,落实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积极组织整改,因司法诉讼、政策限制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未按期全面完成整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