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4-11-26 09:16:4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直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直管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泸州市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市属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市属直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三)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市属直管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直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市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市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市属直管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酒、饮料制造、安全保护、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燃气等企业。

第二类:除上述第一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市属直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融入企业安全监管体系。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市属直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第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市属直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属直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三)市属直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设置安全总监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企业领导人员职数设置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批同意后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市属直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市属直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市属直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第一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二条 市属直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对其监管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直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直管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市属直管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强化应急物资与装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升企业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员工应急逃生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提升员工疏散逃生避险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隐患治理不力者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市属直管企业可以对其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市属直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属直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直管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属直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市属直管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第一类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家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三十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一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承包商安全培训、监督考核、现场作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健全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二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境外市属直管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属直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监管部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属直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监管部门,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属直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属直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四)在市属直管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直管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五)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报送市国资委。每年7月底前将上半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泸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泸市安委〔20235)对发生1起死亡2人一般事故、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亡人事故、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国资委参与市属直管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直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事故通报、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督促市属直管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汲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统计分析未遂事件、伤亡事故,总结规律特点,深挖问题根源,制定针对性措施,严防重蹈覆辙。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直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市属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等或者扣分。具体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直管企业或者其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市属直管企业,市国资委将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

第四十四条 市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等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或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成果被国务院安办、省安办、市安办推广学习的,在全市国资国企安全生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市属直管企业,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出资人安全职责,将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泸州市市属直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16户)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融通安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火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两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3户)

泸州市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数字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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