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属直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直管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直管企业,是指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国资监管职责的市属企业(不含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是指市属直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属直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债申请。
第五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申报、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债券全过程管理,做好成本管控工作,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六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编制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属直管企业报送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至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余额情况;
2.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二)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详见附件1)。
(三)董事会决议文件(上市公司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九条 股权多元化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市属直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市属直管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下列债券发行项目进行审议决策:
(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的市属直管企业单次注册发行20亿元以上(含)或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如DFI等)注册额度20亿元以上(含)的债券发行项目,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属直管企业单类实际发行额或年度实际发行总额拟超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对应的单类发行额或年度发行总额的债券发行项目。
(三)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同意的债券类发行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债券发行项目(含子公司),由市属直管企业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坚持服务主业实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并制订债券发行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审议的债券发行项目,应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请示文件。
(二)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
1.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余额情况;
3.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4.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5.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不限于:
1.发行人基本情况;
2.本次债券注册发行列入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情况;
3.发行债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发行债券计划,主要包括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债券期限、票面及综合融资成本、承销方式、债券担保、信用评级、募集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
(四)董事会决议文件(上市公司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市属直管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属直管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备案,对具体债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必要时,市国资委可聘请专家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市属直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事项时,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书面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债券发行分析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委托管理的企业报受托管理单位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完成情况(含计划执行偏离原因)以及国资监管机构审议决策的债券发行情况;
(二)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三)债券发行资金用途及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分析;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 市属直管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建立本集团体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属直管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泸国资委发〔2015〕93号)同时废止。